怎样看待仙剑奇侠传五前传中,凌波帮助龙溟盗鼎这一行为?
如果不考虑制作者对剧情的刻意安排而就问题本身而论,情况是相当复杂的,类似于孟子说到的“窃负而逃”,即为了捍卫血亲伦理而牺牲社会正义。回到问题本身,盗鼎剧情中凌波有这么几种有争议的行为:1.欺骗:龙溟入殿后,凌波阻止夏侯等人通知此事,并说没有看清闯殿者;
2.利用:凌波为了尽快赶上龙溟,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还主动让夏侯等人跟随他入禁地,目的无非在于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3.偏私:在龙溟与夏侯等人对质时,凌波常常保持沉默,却没有站在一个蜀山弟子的立场来回应龙溟,因此她在无形的维护龙溟的要求;
4.违背责任:凌波一方面承认保护神农鼎是她作为一个蜀山弟子责任,另一方面却帮助龙溟破除机关、攻击守卫、以致重伤,最后在行动上背弃门派;
以上几条是指责凌波的关键理由,同时还有为她洗地的理由:
1.顾全大局:凌波在蜀山利益与夜叉族苍生之间更偏向后者,因为她认为用神农鼎帮助夜叉族“数百万生死”的危机是值得的,因此才认可龙溟的行为;
2.爱:尽管凌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表现的很冷静,但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帮助龙溟盗鼎更重要的动机是出于爱,以至于不惜通过欺骗等手段来袒护龙溟。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女子,她似乎有理由去偏袒自己心爱的人,这是合情合理的,哪怕是以牺牲道义为代价也无妨。
以上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似乎都有能说服人的力量,因此我们才会在评价凌波时产生的矛盾情绪。这是可以看作是伦理困境的一种典型范例,每一种理由背后都有深刻的伦理意蕴,单纯打上对错标签的做法是肤浅的。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不应该掺杂太多的个人臆测,如“我希望/讨厌嫂子……的做法”、“我觉得嫂子应该……做”等等,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情感和价值取向,但它们对于解释一个既定事实情况没有任何帮助。以下展开说明上面提到的几个理由的伦理含义,以供参考:
1.凌波说谎的行为是否应受到谴责:很明显,凌波在说谎时是完全出于自己意愿的,不存在任何外在力量的强迫,因此她理应对其行为负责。但凌波说谎的动机没有丝毫的恶意或不良企图,而近似于一种本能反应式的保护愿望,仅仅是为了保护龙溟自身的安全,免除对他不必要的威胁。我想象一下,如果凌波对夏侯等人说明入殿的是龙溟,他们的追问必定会暴露龙溟的真实身份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如走一步看一步。这里出现了“愿望-行为”的对立,认为一个包含善意的愿望的欺骗行为是应受指责的显然不合情理;然而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个问题:我们要评价的是“凌波”本身还是她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后者,那么答案很明确:凌波故意说谎的行为产生了欺骗的效果因而是错的;但问题只是如此简单吗?
2.凌波利用他人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是错的吗:凌波明知危险还让夏侯等人一同进入禁地,并不是为他们考虑,而是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找到龙溟。如果让夏侯等人等候在外自己一个人进入殿内,即符合门派的规矩又有利于同伴的安全,难道不是出于善意的更好选择?凌波与夏侯等人可算得上是朋友,而朋友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相互着想,想要对方迁就自己而不为对方着想,仅仅是把朋友视为一种工具。凌波在这一点上是难以证明自己清白的,哪怕是说“凌波相信夏侯等人的实力不会遇险”、“有可能劝阻龙溟必要时帮龙溟化解危险”也没有用,她在做出决定时就没有尊重夏侯等人意愿,只是以阻止/保护/帮助龙溟为第一要务;后来暮菖兰讽刺她“够朋友”凌波也是无言以对;
3.蜀山门派对凌波的责任要求是合理的吗:蜀山门派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否有权利要求其中的成员,如凌波,去遵守某些义务?如果有,这权利来自哪里?尽管凌波等蜀山弟子或者打心底里认同门派规则的合法性,但这并不代表它确确实实是合法的。要是蜀山门规仅仅是毫无根据的权威,并且其"合法性"只不过是众多弟子的主观自愿的结果,那么凌波根本不必受到基于门派立场的任何指责,不存在所谓"违背门规"的事实,只不过原来的意愿现在发生了变化而已: 无论护鼎还是偷鼎都是凌波自愿选择的,没有客观有效的规则约束。有一条证据可以证明以上假设: 凌波回忆中提到她师傅对她说的,"蜀山派以维护天下苍生为己任"。这条选择适合成为蜀山门规的核心理念,与它直接矛盾的具体门规都应该被取消或改正,如守护神农鼎的责任。因此凌波助龙溟盗鼎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具体的门规,但没有背离"维护苍生"的精神,是不能被指责的。
4.为了夜叉族的"大利"而牺牲蜀山派的"小利"是否合理: 这是一个在伦理学上经常被讨论的话题,即能否为了多数人的幸福牺牲少部分人的幸福。人们在直觉上倾向于像龙溟和凌波一样考虑,认为神农鼎对蜀山没有大用但对夜叉族至关重要,但这能否成为夜叉族强行占有神农鼎的合适理由?是否蜀山派就应该将神农鼎让与夜叉?如果蜀山对神农鼎拥有完全支配的"权利",那么龙溟的解释就是强词夺理: 只有在蜀山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将鼎让予夜叉。(龙溟提到神农鼎原本属于夜叉族,却没有给出可靠证据,而蜀山则长期保存,故暂且认为鼎属于蜀山)
5.凌波对龙溟的私人感情能为她的违规行为辩护吗: 这是一个非常难说清的话题,基于亲情的正义和基于社会的正义产生冲突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面临的两难选择,许多思想家也对这一话题加以论述,儒家学者尤其关注这一话题。我在这里提供一点私货: 凌波面临的是在情感与责任之间的选择,她略带犹豫的选择了前者。她很坦诚,她的选择是基于真实的体验而非在外的义务约束,因此她获得了真正的幸福体验; 相反,将自己行为严格的限定在履行道德责任之下会破坏真实的幸福体验,代之以虚幻的道德安慰,这是多数人不愿承认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舍勒说得对: 为义务而义务是一种伪善,是为了"显得"自己履行了义务。但也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道德义务的意义,因为它的实现本身就是价值,尽管距离我们的感觉很远。
道德困境是一种夹在幸福与义务之间的两难选择,因为无论选择哪一方都不可避免的留下遗憾;但反过来想,自己选择的结果要么是提高了真实幸福,要么履行了道德义务,也该见好就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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